无证房屋拆迁同样拿到补偿
造成无证房屋的主要原因主要是:
1、相关法律完善之前已经存在的一些历史性的建筑。
2、一些开发建造单位不能依法按规建造房屋造成的,如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就建造或没有初始登记就售房,以致买房人不能顺利进行房屋登记。
3、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不严、不到位的原因,一些人不依照法律程序建造了房屋,但是有关部门因主观或客观的原因,没有对其及时处理,以致该建筑被长期使用,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4、一些群众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盲目行事造成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这就意味着,对无证房屋的认定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合法建筑,合法建筑应当获得合理的补偿;一种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对于未经登记建筑,依据《物权法》的相关条文规定可知,不动产采取登记主义,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通常是根据登记簿上载明的所有权人来认定,房屋所有权人要想对该房屋行使处分权等权力,应当先完成登记。房屋面临拆迁时,如果房屋所有权人未及时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纠纷出现时,很容易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合理补偿,也即是补偿内容应当包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是产权调换。
需要注意的是, 未经登记的建筑并非一概而论全不补偿。经相关部门确实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违法部分不予补偿。对于合法部分,应当给予等价的补偿。例如,地上建筑物可能违反规划要求,属于违法建筑,但是建筑物使用的土地,其使用权的取得可能是完全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进行房屋征收,对房屋不予补偿,但是对土地的使用权还是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建筑占用的土地可能还是有使用权,也不应该完全不予补偿。
无证房屋并非都是违法建筑。所以我们的被拆迁人,当面临拆迁时,一定要十分谨慎,即使是无证房屋也得经过认定后才能确定违法与否,千万不要受拆迁人所谓的“违法建筑”蒙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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